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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聚福缘”传销首犯获刑8年!
来源:中国反传销卫士    时间:2020-11-14 我要分享:

12月16日,重庆市南岸区法院公布了“聚福缘”特大网络传销案的判决书。鹰鉴了解到,“聚福缘”传销首犯罗某和陈某军二人,曾是“福天下”和“天添薪”平台的代理商。至案发,罗某和陈某军二人依托“聚福缘”传销平台,发展会员高达近3万名,收取资金3.14亿余元。

2015年底,罗某和陈某军一起代理“福天下”和“天添薪”平台的重庆分公司,期间认识了何某,便提出以类似的模式自己成立公司从事返利活动,并委托何某某开发“聚福缘”网络平台。

2016年1月26日,重庆聚福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福缘公司)正式成立,罗某、陈某军、何某商定由罗某的女儿担任公司法人代表,陈某军任董事长,罗某任执行总裁,并商议确定了聚福缘公司的具体运营模式、宣传术语等。

 

2016年6月26日,“聚福缘”平台正式上线,经营模式为“五赢模式”,即:公司在全国发展代理商,代理商需向平台缴纳30万元加盟费,其中3万元用现金缴纳,27万元从以后的业绩提成和积分返利中扣除,缴纳3万元加盟费后可以在“聚福缘”平台上获得相应积分,积分可以获得返利。代理商发展商家加盟到“聚福缘”平台。

 

消费者在加盟商家处消费后,在“聚福缘”平台上获得消费金额的等额积分;加盟商家则需要向“聚福缘”平台缴纳消费金额18%作为返利费用,并获得缴纳金额的等额积分。

 

聚福缘公司收取所有加盟商家总消费金额的18%后,将10%按其自行确定的返利值返给积分达到一定数额的会员,4%左右用作给会员的推荐提成,4%左右用作公司运营费用,并承诺每天对会员进行返利,直至会员的消费金额或缴纳金额全部返完为止。

 

聚福缘公司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激励机制鼓励会员继续推荐会员、发展下线,如代理商可以获得其代理区域内商家报单总额0.1%-0.3%的提成,另可以获得其直接发展的商家报单总额3%的提成;商家可以获得其报单总额0.5%的提成;消费者、商家、代理商推荐商家、代理商均可按一定比例获得提成。

 

为攫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罗军等人以“鼓励消费”、“消费返利”的名义,通过网络宣传、召开招商会等方式,积极推广“五赢模式”,在短时间内,吸引了大量代理、商家、消费者加入,加入者需缴纳代理商加盟费或消费者消费金额的18%,并按照推荐顺序组成层级,实质上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2017年6月左右,聚福缘公司出现资金困难,罗某、陈某军等股东开会讨论决定以举办演唱会向客户众筹3000万元为名,直接从后台扣除商家和消费者提现资金共计1500万元左右。

 

实际上,聚福缘公司直接从会员帐户上扣除相应比例的福币后,并未举办演唱会,并以平台更新为由,要求重新报单才能移积分。还多次以挂牌上市、母亲节活动等各种名义,鼓励商家刷假单。

 

2017年8月底,聚福缘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停止返利。经鉴定,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14日期间,聚福缘公司收取26583名会员资金3.14亿余元。

2017年9月13日,重庆市南岸区以非法集资对聚福缘公司立案侦查。同月何某、陈某军等六名被告人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或被抓获。

 

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重庆市南岸区法院前后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上述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到6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100万元到65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