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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近日审判一起1040阳光工程传销案
来源:中国反传销卫士    时间:2020-11-24 我要分享: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1040工程、连锁经营”的旗号,先后在合肥、芜湖开展传销活动。

 

被告人任某林、韩某玲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截止案发,两名被告人在该组织中担任管理职务,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任某林、韩某玲等人先后在合肥市、芜湖市弋江区从事“1040连锁经营”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以虚拟的份额作为“股份”供参加人员购买,通过不断发展下线人员及自己所处的级别按比例提成,牟取利益,按照下线人员购买的份数多少以五级三晋制的方式晋升等级,以此建立起上下级网络关系,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传销人员超过3个层级至少90人。

 

该传销组织由老总级别人员领导若干个经理室,每个经理室设立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自配总管、申购总管、经晨总管等管理人员对传销组织人员在纪律、生活、宣传培训、申购资金等方面进行管理。

 

被告人任某林担任过老总职务,被告人韩某玲担任过大总管职务,在该传销组织中均起到组织、领导作用。

 

20191017日,被告人任某林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韩某玲于20199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任某林于20191017日至1025日被临时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韩某玲于2019926日至103日被临时羁押于河南省周口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任某林、韩某玲以“连锁经营”活动为名,直接、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建立层次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且属于共同犯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为打击犯罪,维护市场秩序,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任某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韩某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