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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来源:中国反传销卫士    时间:2015-09-01 我要分享:

第一阶段:兴起—混乱—失控—整顿

(1990年-1998年4月)

上世纪80年代末日本一家卖磁性保健床垫的Japan Life公司在我国开展传销业务,传销在中国悄然出现。 

1990年11月14日第一家正式注册登记的传销公司是中美合资广州雅芳有限公司。

1994年8月11日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关 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违法行为的通告 》 

1994年9月22日国家工商管理局再发《关 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 知》 

1995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 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对 国内再次过热的传销进行规范限制 

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 了《传销管理办法》

提出单层次传销和多层次传销的定义,但由 于对二者区分没有严格的标准,加之文件并规 定“多层次传销”公司由国家工商管理局批准 ,“单层次传销”公司由地方省级工商局批准 ,许多企业开始扩张发展,但问题也随之而来 ,特别是地方政府批准的“单层次”传销公司 不规范运作几乎都行“多层次”之实,加上大 批非法传销公司推行“老鼠会”制度,到98年初时已有失控的迹象 

1998年4月21日 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 经营活动的通知》,对整个传销行业全面禁止 整顿。 “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此前已经批 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应一律立即停止 传销经营活动” 

传销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第二阶段:转型期

(1998年6月-2003年 )

1998年6月18日 国家三部委(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国家国内贸易部)发出《关于外 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 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传销企业 必须转为店铺经营”,并批准了安利、 雅芳、玫琳凯等10家外商投资直销企 业转型经营。

2002年4月1日国家再次发布《关于( 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 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对转型企业中雇佣推销人员的方 式、报酬、合同订立、培训规模等具 体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传销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第三阶段:创新发展期

(2003年至今 )

2003年9月9日由商务部外资司、 商业改革发展司、工商总局外商 投资企业注册局主办的厦门投资 直销业研讨会召开 ——“厦门会议”

2004年的2月9日 商务部宣布,中国将制订 直销业相关法律,严格区分直销和各种形式 的传销,在继续大力打击非法传销的同时鼓励合法直销  

国务院于2005年8月23日出台《直销管理条 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禁止传销条例 》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直销管理条例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2月底 雅芳获得首张新直销牌照

三、禁止传销条例

什么是传销 传销的表现形式 查处传销的机制和措施 非法传销的法律责任

视频《解读禁止传销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几个问题的理解

(一)、关于传销的理解

(二)、工商部门职责的把握

(三)、工商、公安职责分工

关于传销的理解

1、《条例》第七条:列举了三种传销行为: 拉人头型传销、收取入门费用型传销、团队 计酬型传销

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传销”仅指拉 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

刑法修正案(七)对传销的定义

?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 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 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的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传销: 主要条件为收取入门费+拉人头 同时具备

组织领导传销罪立案追诉标准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 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 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 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 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 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 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 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 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视频 为什么中国不允许团队计酬型传销

工商部门职责的把握

《条例》4、8、9、10、26 第4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8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 传销行为。 第9条: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 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

工商部门职责的把握

第10条: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 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 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 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 查处 第26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 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 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工商部门职责的把握

工商部门主要负责:第七条规定的 三种传销行为+网上发布传销信息+ 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注:网上发布传销信息:对互联 网发布传销信息即属于传销,不需 求证资金链、人员链条。

工商、公安职责分工

1、工商、公安都是《条例》主要执法部门,都负有 对传销查处的职责,公安部门可以直接对传销行为进 行认定,具有独立认定权 国务院办公厅对《禁止传销条例》中 传销查处认定部门解释的函 国办函〔2007〕65号

“依照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都应当对传销行为进行查处,并依照各自职责分 别依法对传销行为予以认定”

2、对传销活动有异地聚集并有限制人身自由 行为,由公安机关查处,工商部门配合;对 传销活动中有限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部门负 责查处;工商部门在发现有上述两种情况后 ,及时通报并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 3、对构成第7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有异地聚 集但未限制人身自由,由工商部门查处,公 安机关予以配合。 ?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 理传销举报,并在受理举报后的3日内开展调 查。经过调查后,对于依法不属于自己职权 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移交主管机关,并 告知举报人。

2-4点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 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切实加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 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 活动,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制定了《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四、查处传销案件证据的收集

(一)、查处传销案件证据问题

(二)、为传销分子提供出租房屋 查处的问题

查处传销案件的证据问题

证据的种类 ? 传销案件证据的收集

证据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无规定证据的种类 ?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局28号令)规定了七 种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 定》规定了证据的法定要求等

证据种类

行政诉讼法

书证

总局28号令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物证

证人证言 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 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书证

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 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 法定要求的依据:《证据规定》第十条 1、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如营业执照 ;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也可 2、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 或者抄录件,(应当注明出处 经该部门核对 无异后加盖印章) 3、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 技文献(附有说明材料)

4、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 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 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 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商机关制作的书证文书和提取的书证文件 。前者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通知书等 ;后者包括公证书、判决书等,以及当事人 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认证证书,委托 书等,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帐册,合同 ,标签,生产规章制度,价格表等。

物证

以外部特征或属性证明案件情况,独立 于主观意志之外的

法定要求的依据:《证据规定》第十一条 1、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 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 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 一部分 如:质量监督检查中随机抽样的样品

物证

物证上能签名的则须当事人签名,不能 签名的则须有其他佐证,如照片、录像 等; 这种措施也是为了证明物证是真实的, 获取是合法的,并且是在当事人的违法 行为中产生的。

在特定情况下,同一物品既可以作书证,又 可以作物证

在传销窝点中,工商机关从传销人员 的笔记本中查出该窝点的网络图,该 笔记本为何种证据? 书证 ? 在传销窝点中,工商机关从传销人员 的笔记本的笔迹中确定具体传销人员 ,该笔记本为何种证据?

物证

证明方式不同:书证以其内容来 证明案情;物证则以其外部特征 、材料属性来证明案情

传销窝点常见的书证和物证

参与人员的身份证、参加人员的网络

图、人员体系编码、参与人员询问笔 录、参与人员笔记本中记录的听课内 容、骨干人员的授课材料、手机短信 内容、组织者发放的各种书刊、印刷 品等宣传资料、营销方式的介绍、当 事人银行存折记录、银行获取入门费 交纳的凭证、获取报酬的往来明细等

传销窝点常见的书证和物证

“传商品”的商品、参与人员的笔记

本、骨干分子用于授课宣传的光盘、 电脑及电视、VCD机、银行卡等物品

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

法定要求的依据:《证据规定》第十二条

1、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 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和证 明对象;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 字记录;

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

《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以偷拍偷录窃听 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证据材料 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以秘密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证 据应该除掉; 

2、以秘密手段获取的不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 证据应作为定案依据。

工商暗访的证据,一般不涉及当事人的隐私

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

传销案件中: 一般表现为对非法培训场所的视频 录像、骨干分子授课的录音等; 通过DV、录音设备对现场进行拍摄 、录音,通过光盘刻录技术制作光盘, 进行说明后附案,丰富案件的证明力。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依据:《证据规定》第十四条、总局第28号 令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 总局第28号令第二十九条(1、当事人或者第 三人在场,2、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 ,3、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签名或者 盖章,4、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 况)和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 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 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其他材 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 见证人)的规定,人民法院承认其效力。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注意:这里的“有关人员”是指:与检查事 项有证明作用的不特定人。 “有证明作用”既包括直接观察后的证明人 员,如当事人的员工、物业的保安、消费者 目睹,也包括间接了解情况的证明人员,如 居委会、派出所证明公司的存在、进行经营 等。 “有关人员”一般只能证明和其工作一致的 内容,不能完全证明现场笔录的所有内容。 因此,应当收集照片、录音、录像等证据予 以补强。

2011年7月13日上午10时,新余市工商局接 举报称,位于步步高大厦某楼有传销活动, 工商执法人员联合公安干警立即前往现场, 视听资料 书证 现场发现有10名传销人员聚集在一房间内进 行授课并用DV录制,现场发现授课人员的的 物证 授课材料、传销人员笔记本中记录的听课内 容、在现场的床头发现用于传销的化妆品一 套以及部分银行卡,执法人员制作了一张现 场检查笔录并拍摄了全景照片。隔壁邻居张 某告诉执法人员说,这伙人来这里已经一个 现场笔录 月了,天天都是这样。执法人员询问授课人 员张某,否认他们从事传销活动。 物证 ? 当事人陈述

书证

证人证言

视频4:打击传销实例

为传销分子提供出租房屋查处的问题

一、依据:

1、《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出租房给传 销人员居住的行为是否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进 行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直字[2007]189号 )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 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

注明:为传销提供培训服务、为传销组织设 计制度、为传销活动设计计算机软件等等行 为属于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出租房给传 销人员居住的行为是否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直字 [2007]189号)

明确了:为传销组织提供传销人员居住场 所的行为属于为传销行为提供条件的行为 ,应当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定性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 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 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 下罚款。 ?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 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 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 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房东是否需明知

第一种意见: 该条规定从我国现存的传销行为泛滥、社会 危害严重的实际情况出发,设定了对为传销 行为提供经营场所行为的行政处罚。该项处 罚对行为人从事上述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要 素的限定,因此对于是否存在“为传销行为 提供经营场所”行为宜从客观角度进行认定 。

南宁首例租房给传销者受罚 的屋主状告工商案宣判

2010年5月,伍某将其位于南宁市仙葫开 发区的房屋出租给陈某。同年6月,工商 部门在该房屋现场查获陈某从事传销活动 的书籍、培训记录本。经调查证实,陈某 自2010年4月参加传销组织,于同年5月起 在租赁的房屋内开展传销培训活动。工商 部门认定陈某的行为属于参加传销的违法 行为,遂于2010年7月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10年9月,工商部门以伍某向传销人 员提供居住场所为由,对其作出没收租金 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伍某不服工 商部门的决定,将其诉至法院。今年4月4 日,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 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伍某出租房屋给陈某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中 “为传销行为提供条件”。他虽主张自己是正常 的出租房屋行为,并不知陈某是传销人员而故意 为其提供场所,但上述规定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 营场所、培训场所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没有对 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等主观因素进行限定,因此 工商部门对伍某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依据正确。

第二种意见:需要明知

1、房主没有辨别传销者的能力。传销者不会直 接打出传销的大旗,而是以一种给人感觉合 法的方式遮掩, 

2、出租屋大都位于城乡结合部,加之大部分房 东法律意思淡薄,并没有监管自家房屋的意 识,也不能及时发现异常。

个人意见

1、《禁止传销条例》并没有规定房东必须明 知的前提条件 

2、对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单位,如金融、邮 政、电信、公共交通等单位,在非明知或应 知时,不构成违法 

3、应该有重点,抓典型,该法律条文的初衷 也是警醒为传销分子提供便利条件的房东, 我们应该通过典型去教育一批人,而不是一 概一罚了之;

4、公安立案的案件、被刑拘的案件或者工商 行政立案查处的传销案件(可将此类出租屋 的房东列为重点予以查处); 

5、对一些传销窝点高发区、重发区,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传销窝点是向房东送达《 责令整改通知书》,以后再犯,就容易构成 “明知”的情形; 

6、法院以不明知的理由不予强制执行,大都 是基于对法律的理解不同、执行难(租房收 入与罚款相比相差很远)、不利社会和谐的 角度(传销窝点比较多,涉及房东多); 

7、加强与法院的协调与沟通,明确证据链要求。

三、文书的送达

总局28号令: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在送 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 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二)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 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 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

挂号邮寄送达 ? 在邮寄时,使用特快专递,在邮寄 单据上填写处罚决定书编号以及处 罚决定书字样,目前法院认可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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