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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法院宣判“1040阳光工程”特大传销案
来源:中国反传销卫士    时间:2015-10-25 我要分享:

     

10月23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1040阳光工程”特大传销案作出一审判决。53名被告人被判处六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被判处五十万至一万不等的罚金。此案系该院迄今为止受理单个刑事案件涉及被告人最多的案件。

  “五级三晋制”管理模式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某等人先后在湖北省武汉市等地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1040阳光工程”、“自愿连锁经营”等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1份至21份份额,以获得加入资格,每名成员可发展3名直接下线,后由下线继续向下发展伞下人员,且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购买份额作为晋升级别和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从中骗取财物。该传销组织采取“五级三晋制”(五个级别、三个晋升阶段)的模式进行管理。

  该传销组织按照级别及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购买份额的数量计算报酬,包括直接提成、间接提成等。该传销组织下设大组、办公室。在管理模式上,由高级业务员级别以上人员担任区域大老总、组长、直总,并兼任直总层面的教育总监、自律总监等职务,统筹管理所在团队、大组的整体传销事务;由经理级别人员担任各办公室总管、自律总管、申购总管、能力、经晨、素质课等职务,各职务均有牵头人员,具体负责团队内各项传销事务。该传销组织通过集中开会、交叉检查、处罚等手段实行逐级控制、层层管理传销人员、促使下线人员不断发展新人。

  被告被判处六年至一年不等刑期

  2013年12月,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汤某某等人到杭州市余杭区考察后,决定将其等人在湖北省武汉市的发展人员搬迁至杭州市余杭区。后在被告人王某某、汤某某等人的领导、指挥下,被告人吕某某、曾某某等人按照各自层级,将传销人员集体搬迁至杭州市余杭区,并继续开展传销活动。2014年4月,为便于管理,该组织人员分成A、B两组,由被告人王某某担任A组组长,被告人汤某某于2014年7月起担任B组组长,每组下设数个办公室。截至2014年10月23日被查获,该传销组织中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累计达600人以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等53人组织、领导以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18人系情节严重,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法网恢恢疏不漏是真理

  在进行法庭教育时,法官对53名被告人表示:“只有通过辛勤付出,通过正当途径得来的财富才不会像鸟儿一样飞走,只有心怀敬畏才称得上大智慧,举头三尺有神明是妄谈,法网恢恢疏不漏确实是真理。”法官提醒被告人们,“1040是一场梦,梦醒了,面临的是法律的制裁”。

  最后,法官对被告人们表达了期望:“法庭也在等待,等待你们幡然悔悟、改造归来的那天,等待你们以善道求财富、怀敬畏用智慧,彻底铲除传销之根,还社会一片清明的那一天。”听了法官的教育,不少被告人当场受到了触动,为自己的罪行流下了忏悔的泪水,不时用手擦拭。